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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4/11    作者: 无    来源: 本站 订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R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橡胶工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自主、自立、自律、自强原则,实行企业家办会,并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本团体专业队伍。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收集、传递国内外与橡胶工业有关的科技、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网站。

  (二)组织或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原材料情况等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开展交流、推广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和评价。

  (四)组织本行业人才的培训,促进人才交流。

  (五)组织和开展橡胶工业领域内的咨询活动。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产品价格自律,监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工贸协调、产销衔接和市场不断规范化。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和参加国际间科技信息、经济贸易交流以及国内外展览、出国考察等活动,发展与国外、境外同业及同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八)实施科学发展和循环经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学研相结合,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九)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保护行业利益。

  (十)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橡胶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申请可以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团体接到入会申请书后由秘书处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发给登记表;入会单位提供单位情况介绍;

  (三)申请单位接到登记表如实填妥后,寄送本团体秘书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及时发出会员批准通知、寄发资料、刊物,通知其参加活动和缴纳年度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规行约,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七)为本团体组织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讨论、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向理事会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 10月25日第8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